許姓男子民國107年7月開車在新竹市區一處路口與前方車輛發生追撞,被控未停車採取必要之救護即逕行駛離,被依肇逃緩起訴,吊銷駕照3年,他不服提行政訴訟,強調當天腸胃不適,車禍因度驚恐失禁,為避免尷尬才未下車處理車禍;新竹地院法官認為,許無法舉證自己腸胃不適,調閱監視器又發現車禍當下許能正常開車離開現場,駁回許請求。
許男主張,他的腸胃在車禍發生前就不舒服,車禍發生當下因過於驚恐致失控排泄於褲內,肇事後發現前車駕駛無礙,為免尷尬才未下車,自行返家盥洗與就醫,他已給付前車駕駛人和解金3萬元並繳交國庫2萬元,獲得相當的懲罰與教訓,加上老父患重病,須長期來往醫院就診,家中亦有龐大貸款須每月工作還款,希望法院能體恤,讓他繼續保有駕駛執照工作賺錢、照顧家人。
法官調閱監視畫面,許男車身因碰撞致打橫於監視器鏡頭前方,加上該車駕駛座車窗開啟,可清楚看到許的舉止,發現許於車身碰撞後隨即望向左前方,也向右確認副駕駛座人員狀況,並於數秒內迅速打檔、倒車、駕車駛離現場,看不出來有任何身體不適,尷尬之情。
法官認為,即使許男確實因便溺於褲內無法即時下車處理車禍,也可委由副駕駛座友人協助處理,而不是直接開車離開現場,因此許的主張難以採信,也無法構成本案免責的事由。
至於遭吊銷駕照恐影響個人生計部分,法官認為,會造成工作權影響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,在吊銷駕照禁考期間屆滿後,許男仍可再考照,與憲法上保障人民工作權意旨並無牴觸。既然許有肇逃違規事實,被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4項、第67條第2項規定,裁處吊銷汽車駕駛執照,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,依法並無違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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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y 04, 2020 at 10:03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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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禍肇逃辯腸胃不適 駕駛提行政訴訟被駁 - udn 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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